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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应用软件商店上架的应用软件都需要具有自己的标识用以区分来源以及方便用户检索。应用软件平台服务提供者要求申请上架的应用软件标识不能与平台上已经有的标识相同,即同一应用软件平台上应用软件标识具有唯一性。唯一性使应用软件标识成为具有商业价值的稀缺资源,把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抢先在应用软件商店申请为应用软件标识以及把应用软件运营者已经申请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应用软件标识恶意抢注为商标的行为时有发生。应用软件标识具有区分商品和服务提供者及来源的作用,应用软件只是标识使用的载体,标识使用行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因此应用软件标识是商标在互联网领域中的延伸,其本质上属于商标。在界定应用软件标识具体商标类别时,应当考虑应用软件所提供实质性功能所属的类别。 应用软件标识侵权认定中涉及两个主体行为认定的问题:一是对应用软件运营者行为做出认定。二是对应用软件平台服务提供者管理行为做出认定。应用软件分为付费下载和免费下载两种,根据付费与否,应用软件平台服务提供者所具有的注意义务不同,在两种不同应用软件发生标识商标侵权时,对于应用软件平台服务提供者行为认定也不同。 “避风港原则”是著作权网络侵权中给予满足条件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商免除责任的规定。商标法网络侵权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此原则,但考虑到两主体的相似性、原则适用的目的性等多方面因素,对于免费下载的应用软件发生标识商标侵权时,应当考虑到平台服务提供者对这部分应用软件没有事前审查义务,为了更好地发展网络平台服务,不应当对平台服务提供者管理行为提出过高的要求,在满足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对应用软件平台服务提供者适用“避风港原则”免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