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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与科学文化的发展,知识产权这一新型权利越来越多地为普通公民所拥有,它带来的经济利益也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项重要财产收益;与此同时,婚姻家庭领域中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尤其是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上,如何处理知识产权相关的利益已成为亟待解决的新问题。由于知识产权不同于传统的物质财产权利,在夫妻财产范畴内,知识产权本身的权利归属及其财产收益的归属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乃致立法中关注的焦点。知识产权是近代法学理论创设的一种新型的权利,基于其客体的无形性和其权利来自于法律授予的特性,使知识产权的收益与一般物质财产相比在财产性和可转让性上容易产生一些理解上的困惑。理论上,通常将有体物归为“财产”范畴符合一般人的认识,但把“权利”这种无形的东西当做“财产”,则需要在法理上将“财产”的外延进行扩展。尤其在婚姻家庭领域,由于知识产权的获得与其收益的取得通常在时间上具有不同步性,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作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依据。本文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结合知识产权本身的性质,探讨了知识产权本身能否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及其收益的归属问题,尤其是夫妻一方获得的知识产权中尚未取得的收益的归属问题,并对离婚时如何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分割提出了一些建议。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这种制度的本质在于体现“夫妻协力”,即夫妻共同生活中一方任何劳动所得离不开对方的支持与帮助,故而所得财产应视为共同财产。那么对于知识产权而言,体现这种夫妻协力的是知识产品被创造的过程,而不是实际获得经济利益之时。因此,在婚姻家庭领域,知识产权的收益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在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收益时,要充分考虑到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作出合理合法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