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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有利于实现地方治理的法治化,也有利于因地制宜地依法管理地方事务。同时,也不应忽视立法主体扩容可能会带来的挑战和风险,因此对设区的市的立法进行监督就显得十分迫切。然而,目前的情况是设区的市的立法监督制度无论在监督主体、监督方式、和审查标准等方面均存在不足。集中体现为监督主体的非专业性、批准程序繁琐且没有明确规定审查后的处理结果;备案审查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实际效果不容乐观,立而不备、备而不审、审而不决的情况很普遍;立法审查标准不是十分清晰。因此必须建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