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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二审程序审理方式的正当性直接关系到二审程序结果的正当性,也决定了二审程序能否充分发挥程序自身的救济功能和纠错功能。长期以来,我国大量的死刑二审案件是通过书面审理的方式结案的,这导致二审法官缺乏与被告人、证人等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律师也缺乏当庭辩护的机会,影响了死刑二审裁判的质量和效果,增加了死刑复核的难度和工作量。 为确保死刑案件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从2006年7月1日起,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均须开庭审理。自此,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死刑二审案件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庭审程序,及时总结经验,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案件审判质量明显提高。经过一年多的审判实践,顺利完成了由书面审理到开庭审理的衔接,死刑二审案件开庭率达到100%,最大限度的体现司法公正,案件审判质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 然而,由于长期的书面审理骤然转为开庭审理,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没有得到完善,加之死刑二审开庭工作量大、程序复杂,审判实践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为深入了解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现状,笔者以相关刑事法官、检察官及部分出席过死刑二审开庭的律师为对象展开了调研。调研采取个别走访、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尽可能地收集第一手的调研数据。在对调研所得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当前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在审判力量、庭前程序、审判程序、后勤及安全保障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办案人手短缺、审判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证据规则无法充分适应审判实践;各级法院对死刑政策理解不一导致个案量刑失衡,等等。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开展。 提出以上存在的现实问题后,结合调研所掌握的情况,本文针对如何完善死刑二审开庭审理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其中大多为操作层面上的经验,同时也涵盖了一些立法探讨意见。例如,充实审判力量,提高法官素质;充实和完善证据规则,全面采用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建立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鼓励当庭认证,规范方言翻译操作;改革死刑案件评议机制;建议通过发布案例,统一量刑标准;加强后勤及安全保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