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上个世纪末起,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开始改变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到今天为止,线上交易已经是大部分欧盟消费者会接触到和广泛使用到的交易途径。欧盟电子市场已经成为一个区别于传统交易市场的独立交易平台,使消费者可以更便捷地获得更多更优质的跨国商品和服务。但是,由于欧盟电子市场的特殊性,欧盟线上B2C交易在很多时候都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以至于消费者在交易中对自己所受到的具体法律保护表示不确定,甚至产生不知自己是否受到欧盟法律的保护之怀疑。消费者对欧盟法律保护的信心丧失,将直接影响其参与欧盟跨境线上交易的行为,欧盟内部市场的连贯性也会随之受到影响。基于欧盟电子市场B2C交易的特殊性,和在保证欧盟内部市场连贯运作的背景下,随着欧盟或专门性或综合性立法的颁布以及欧盟法院统一解释的推动,成员国间的消费者法律保护水平日渐趋同,法律保护水平之差异日渐缩小。欧盟内形成了电子市场消费者法律保护一体化之局面。并随欧盟官方的推进一体化趋势呈不断加深势态。在一体化趋势下,可认为欧盟范围内已经存在基本完健的电子市场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该体系除了包含宪章性条约中宏观消费者保护原则外,还包含了从实体规则入手保护消费者的电子市场专门性指令与条例、综合性消费者保护指令中的电子市场可适用条款、有关司法程序条例中的消费者保护条款,和专门性线上争议解决条例等。本文以欧盟电子市场消费者法律保护一体化现象为研究对象,在研究方法上以实证研究法为主,以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法为辅,重点研究“欧盟电子市场消费者法律保护一体化”问题,同时也进一步研究了欧盟相关具体制度中的消费者保护规定。从一体化本身的发展动力和客观运作逻辑入手,结合对一体化下的法律渊源的综合性梳理,认为一体化的价值与作用值得肯定,但在未来也可能存在一定困境与风险。综合欧盟电子市场消费者法律保护一体化的动力、逻辑、作用和风险来看,首先,欧盟确有必要在成员国间对一些基本权利制度进行全面统一,这样一来欧盟消费者参与跨国线上交易的信心方能提升,欧盟内部市场的流畅运作也能得到保证,比如最为关键的线上交易撤销权制度和线上交易知情权制度。但在保证内部市场运作不被影响的前提下,一体化下的统一立法应该被加以范围上的限制。具体来说,即欧盟在进行电子市场消费者保护的统一立法时,应采取“有限的全面统一”方式。“有限的全面统一”意味着,除了在成员国间整合统一确有必要保持完全一致的线上消费者保护制度外,欧盟也应留给成员国一定的立法空间使各国保有一部分自己的法律规定,而非一味地追求高程度的电子市场消费者法律保护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