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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全国公安交警部门积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深化交管改革,完善法治保障,推进协同共治,努力实现道路交通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执法理念、执法水平、执法环境等方面原因,交警队伍在执勤执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屡屡出现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形,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对此交警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研究分析职务行为中存在的侵权风险,并加以防范规制,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大力提升交警部门的执法形象,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本研究以交警职务行为中的侵权风险防范规制为研究对象,旨在结合国内外研究现状,从执法主体、执法机制、执法标准等方面,运用行政法和民法理论,结合实证案例阐明交警职务侵权的可能因素和具体表现,并提出相应对策,防止公安交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为滥用公权而损害私权,以及不作为、乱作为而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等,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提升服务保障能力水平,以期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具体而言,本文由六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绪论,该部分详细阐述了研究背景、国内研究现状、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第二部分阐述交警执法权内涵及法定范围界定,并在此基础上重点阐述了交警职务行为交织的四大关系,包括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以及交警履行职责与服务保障的关系。第三部分,采取实证案例分析的方式系统归类、分析我国公安交警职务行为对民事权利可能的侵害风险与现实表现,主要梳理了交警执行职务过程中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安全行车权的侵犯可能,廓清交警执法中常见的侵权行为。第四部分论述了交警职务行为中侵权风险的原因分析,梳理出六大主要原因:一是因为执法主体对发生侵权风险的认知不清晰;二是因为执法主体执法理念错位;三是因为执法主体能力素质欠缺;四是因为存在不当利益的干扰;五是因为防控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六是因为执法与服务保障的标准不明确。针对这些问题,文章第五部分指出要相对应地从六个方面着手完善:第一,强化交警对侵权风险的认知;第二,扭转交警的执法理念,使其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观念上也要提高交警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的理念;第三,通过入职前的严格筛选、入职后的定期培训,提高执法主体的能力和素质;第四,通过制度设置避免不当利益的干扰;第五,加强防控监督机制的健全;第六,明确执法与服务保障的具体标准,既要加强对交警执法行为合法性的要求,还要加强对合理性的审查。第六部分是结论,对交警职务行为中侵权风险防范规制进行了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