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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加害人不明的特殊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究竟采正置、倒置,抑或根本无需对其过错与因果关系要件加以证明,乃众说纷纭。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司法裁判提供了一定的指引,但其对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定相当模糊,非但未统一法律之适用,反而造成司法实务中的混乱,并在学界引起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本着统一法律适用及合理化解共同危险行为侵权纠纷的美好期许,本文整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理论,应用比较法与实证研究方法,着重探索了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法则的优化。本篇论文除引言及结语外,正文分为三部分,共计三万余字。第一部分我国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法则的现实反思。本部分在考察我国证明责任分配法则之一般规定的基础上,探寻了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法则的特殊规定,指出《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存在强化加害人证明责任的倾向;通过对近百份裁判文书的分析与统计,探究了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法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参差不齐的问题;对学界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诉讼之证明责任分配法则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法则的比较。法规出发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在该制度的规定上具有一脉相承的特性,均以法律推定作为减轻受害人证明困难的路径。事实出发型的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统一的证明责任分配法则,也没有独立的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在因果关系不明的共同侵权案件中,法官通过司法判例的方式创立了证明责任转换和证明对象转换两种方式以实现受害人之救济。第三部分《侵权责任法》视角下我国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法则的优化。本部分论证了以下优化内容:第一,共同危险行为过错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有必要根据不同案件类型进行具体化分析,而不宜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一刀切的做法;第二,共同危险行为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应以法律上事实推定为基础,实现双方当事人的武器平等;第三,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法则的适用应遵循位阶顺序,严格限制法官造法;第四,以法律上事实推定为共同危险行为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法则,证明具体侵权人不宜作为共同危险行为唯一的免责抗辩方式,而应允许行为人通过证明无因果关系而免责;第五,要实现共同危险行为制度效用最大化,尚需完善法官释明等相关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