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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力救济是人类社会最原始、最简单的救济方式,在漫长的社会发展进程中,私力救济对权利的保护、纠纷的解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公力救济在救济体系中逐渐占据了主体地位,然而在事实上,私力救济从它产生之时起,就没有被停止使用过。现在,私力救济现象在我国依然大量存在,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私力救济存在许多失范现象,如恶性讨债、私人侦探、民间调查等。私力救济的历史源远流长,然而从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国内外有关私力救济的专门研究并不多见,某些学科虽然对私力救济有所涉及,但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笔者在阅读相关资料、借鉴前人研究优秀成果的基础上,试图从法理学角度探讨私力救济相关问题。
迄今为止,人们对于私力救济含义的界定尚未统一。参照中外学者对私力救济的理解,笔者倾向于将私力救济界定为:权利人认定自己的权利遭到侵害,在不借助国家公力的情况下,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制裁侵权、解决纠纷、实现权利、维护秩序。私力救济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救济的时间确定性;救济主体的私人性;;救济规范的潜在性;救济目的的特定性。
促使人们选择私力救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其一,公力救济的局限促使人们寻求私力救济。如公力救济缺位;公力救济供给不足;公权力侵犯私权;公力救济制度程序复杂、诉讼周期长、效率低、判决执行困难等,都可能导致私力救济的产生。其二,从经济因素上讲,公力救济效益低,预先支付诉讼费用的方式使当事人不易接受。此外,私力救济体现了现代法治原则和公平正义观的要求;对公力救济缺乏信心,传统习惯等原因也会导致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已是不争的事实。私力救济的作用具有两面性。因此,国家对私力救济加以肯定的同时,应当通过对私力救济的规范化,实现对私力救济的引导、监督和管理,防止私力救济的滥用。目前,对私力救济规范化的内容主要包括:自助行为正当化、自救行为法制化、调解法律化和“私了”制度化。
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对私力救济的正确引导和有力规范,可以在当代中国形成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和谐共处、良性互动的权利救济体系,加快全面建设现代化法治社会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