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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城镇生活垃圾增长速度之快已经给城市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现行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主要是2002年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的两个文件基础上构建而成的。现行制度对促进垃圾处理处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国家层面尚未制定《行政收费法》,各地自行制定的收费文件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收费依据存在法律位阶冲突等问题;二是由于收费主体的不统一、体制机制的不完善,造成收费管理工作难度增大;三是由于收费性质界定不清、收费行为不规范、收费渠道不通畅以及收费模式的不确定性,垃圾收费仍然呈现出多、乱、重等问题,直接导致垃圾费收缴率偏低。垃圾收费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将会严重影响垃圾分类、垃圾清运、垃圾中转、垃圾处置等垃圾综合治理环节,甚至会造成“垃圾围城”等城市运行安全和环境污染风险。为此,有必要以行政法为视角,以行政法基本原则为指导,从城镇垃圾处理费基础理论出发,对城镇垃圾处理费进行定性,进而探究行政收费的法律属性及法治化路径;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垃圾收费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垃圾收费模式及主要做法,逐步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垃圾收费系统化的法律规制体系,使垃圾收费方式更加科学合理,调动居民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回收,真正从源头控制垃圾产生数量,达到减量化和资源回收利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