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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发展状态。在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发展的几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立,环境法律制度建设日趋完善,而我国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所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却日益严重。究其原因在于,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未能完全发挥其保护环境的作用,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施存在问题,法律制度建设与法律实施发生脱节,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处于法律条文建设阶段,法律实施未达到预期效果,政府环境执法不到位,环境法律制度没有达到应然的目的。 本文通过研究评估机制的相关理论,结合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实施的现状,在经济法宏观调控的视野下,通过研究我国生态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探究评估机制纳入生态环境法律实施的法理依据,分析实践中评估机制应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通过构建独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政府环境执法予以监督,以保障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从而实现社会发展的生态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