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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可以有效解决现代企业制度下两权分离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自2016年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并正式实施以来,股权激励已从试点发展成为建立企业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现代化公司治理的主流。在新的管理制度的推动下,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得以蓬勃发展,截止2017年12月底,市场规模增长超过60%。然而,成功完成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却不足30%,甚至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因此在新的管理办法颁布的背景下,如何设计出可以促进公司发展的股权激励计划是每一家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时应考虑的问题。本文选取苏泊尔作为案例公司,该公司分别于2006年、2012年、2013年和2017年公布了四套股权激励方案,期间跨过了产权性质的变更。在此背景下,本文首先对苏泊尔创立以来股权结构的变化进行介绍,将其总结为两阶段并着重分析,突出苏泊尔的特殊之处,产权性质的变更。其后对四套激励方案的要素进行纵向对比,分析要素的变化。接下来,对不同产权性质下的四套方案要素进行分析,探索不同阶段实施激励方案动机的不同。通过对家族企业背景下实施的第一套股权激励方案中相关要素的分析,发现其具有激励范围窄、激励力度大、行权条件较为容易及监督作用差等四个特点,认为第一套股权激励方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高管的自利动机。通过对外资企业背景下实施的三套股权激励方案中相关要素的分析,发现在该产权背景下股权激励制度的辐射范围进一步扩大,激励力度相对适中;在行权(解锁)条件的设定方面,财务业绩考核指标更为丰富,对于目标值的设定更为严格,考核方法更为科学合理,相对于家族企业背景下的股权激励制度来说,管理层从中谋取私利的难度相对更大;董事会成员列为激励对象的人数逐渐减少,具有监督作用;在实施的过程中,及时对原方案进行修正和完善后公布新的方案。由此可见,在外资企业背景下,股权激励制度表现出激励型动机。接下来,对苏泊尔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历次股权激励的完成情况进行介绍;第二部分是对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前后的市场反应进行分析;第三部分通过对苏泊尔实施股权激励前后及业绩考核期内财务绩效的分析,探究实施效果。通过对市场反应分析得出结论,与家族控股阶段相比,外资控股阶段公布方案的市场反应更好,更能被市场和投资者认可。从实施效果来看,外资企业阶段实施的方案对企业业绩的提升效果更显著,反映出更好的激励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