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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虽有数千年的法制史,但长期以来却只有讼师没有形成律师制度。中国的律师制度始于清末修律,它既是清末修律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在中国法制史尤其在中国司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却未能引起学术界应有的关注,有必要进行梳理探讨。本文将从传统的讼师到现代的律师说起,阐述清末律师制度建立的时代背景,梳理解读其内容,阐发论述其意义。清末没有制定出单行的律师法,单行的律师法始于民国初期,然而清末草拟或颁行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大清民事诉讼法草案》、《大清刑事诉讼法草案》都对律师做出了规定,律师制度已基本形成。自清末始,律师法越来越健全,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在中国近代法治的进程中发挥了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清末律师制度是一项打破传统司法的制度建设,它吸收了西方的司法原则和理念,引进了西方的制度,兼顾中国的历史传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并部分付诸实践,尤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