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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研究庭审话语中被告方的辩护律师对其当事人不礼貌语言的使用。本研究以央视法制节目《庭审现场》(112期,2014年1月-2016年4月)为语料来源,根据理论分析与受众反馈进行筛选,共确定不礼貌语言例证总计14例。首先,对Culpeper(2011)的不礼貌言语行为的定义进行辩证分析,并结合109位受试者(以汉语为母语的流利的语言使用者)对不礼貌言语行为的判断,形成本文对法庭话语中不礼貌言语的界定:被告方律师对其当事人使用的不礼貌语言是一种言语行为,虽然法官及其他法庭参与人都是庭审交际中的听话人,但不礼貌话语的指向对象——被告人是不礼貌语言的受话人;此外,依照Brown&Levinson(1987)的理性人(Model Person)假设,对(这种)不礼貌言语现象的使用动机进行解释,同时从法理方面讨论不礼貌言语行为与量刑的关系,大多数的不礼貌言语行为涉及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而少部分涉及案外情节。其次,对法庭话语中辩护律师的不礼貌言语现象进行结构分析,归纳出实现不礼貌语言的四种形式,包括解释型、说明型、评价型以及混合型,以及不礼貌言语行为的三种分类:积极不礼貌行为、消极不礼貌行为与间接不礼貌行为。然后对法庭话语中常见的三种不礼貌语言行为进行详细的语料分析。最后,对法庭中不礼貌言语现象的语用功能进行话语分析,分析其在表达愤怒、博取同情、争取减刑上的作用;为分析不礼貌言语行为对庭审交际的实际影响,采用访谈的形式分析涉及案外情节的不礼貌言语行为对法官判案的影响。从总体来看,法庭上律师对于当事人采用的不礼貌策略通过强化或弱化量刑情节或案外情节的方式达到维护被告人权利,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目的。因此得出结论:律师在辩论阶段对当事人采用的不礼貌言语行为在法庭背景下是一种辩护策略,有助于辩方实现其庭审交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