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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土地用益物权的改革,并不是一次完整的产权变革,地权归属在改革前和改革后没有区别。承包制的最大缺陷在于产权界定不清晰。现在“农村、农业、农民”三农问题积弊重重,要彻底解决,需要的不仅仅是常规投入,更重要的是大胆的制度创新。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约化、股份化,然后“土地证券化”(Land Securitization),无疑是当下的一个较优选择。本文从证券市场的结构即“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的原理出发,土地证券化应该存在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建立一级市场,即将土地股份化,令土地变成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并以此为基础向市场取得融资机会;第二,将土地股份的抵押证券或者权益证券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形成流动性。在这个概念的基础上,本文通过四个章节阐述了我国农村土地证券化的相关法律问题。第一章回顾了美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农村土地证券化实践经历。比较研究的结果发现,土地证券化纵深发展的基础是农村土地的集约化、股份化、金融化。很显然,小农经济和单个的原子式农业生产无法产生现代意义上的证券化,难以将农村土地证券向二级市场扩展。此外,土地证券化还需要立法保障、政府推动、成立专门的农地金融机构。第二章首先就农村土地证券化在我国的相关实践进行了一个简要的介绍,其中主要包括江津模式、南海模式,接下来就我国学者对农村土地证券化的构想进行了分析。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本章提出了我国农村土地证券化的构想,认为应该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一级市场即农村土地的初级证券化,第二步是二级市场即土地支持证券的发行和流通。在以上研究的逻辑角度下,接下来的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角度就农地证券化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当前,我国农地初级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障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农地产权不清晰;股份合作法律地位不明;农地股份的流转不畅;股权的封闭性和福利性问题;土地使用权作价偏低;保障体系和风险机制不完善。第四章主要是就二级市场农地支持证券SPV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发展我国农地支持证券SPV的法律障碍主要是:第一,分业经营;第二,SPV的组织形式障碍;第三,SPV的税收障碍;第四,SPV的资产转移障碍。第五章是针对第三章和第四章提出的对策,本章认为,应在我国农地证券化中应该进行制度创新,解决以上存在的法律障碍,对策如下:(1)明晰产权结构,保障农民土地收益权;(2)明确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3)优化股权流转机制;(4)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评估机制;(5)完善农地证券化组织的治理结构和风险保障机制;(6)规范退出机制;(7)制定扶持农地股份合作发展的优惠政策;(8)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农地支持证券SPV创造条件;(9)应由农村信用社担当SPV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