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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词,又称“判”、“判辞”或“判文”,是一种裁决争议的法律文书,它从性质上有着实判拟判之分,又从文体上存在骈判散判之别。中国古代判词的出现可追溯到西周时期,在中国古代社会经过漫长的演进,至南宋时逐渐趋于完善,出现了散体实判集——《名公书判清明集》,其辑录南宋时期朱熹、真德秀、蔡杭、胡颖等28人担任官吏期间所作的一些判词,而胡颖判词则占《清明集》所有判词的七分之一。胡颖是南宋理宗朝的官员,他出生于儒学世家,其家学底蕴深厚,家风严明,使得他受宋代腐败之风影响甚少,得以保持清明,造福一方,写下了很多有价值的判词。这些判词对胡颖的成长历程、法律素养、思维态度甚至宋代的时代背景等皆有着如实的反映,是研究宋代历史不可多得的宝贵资料。胡颖判词是一个整体,通过在整体的框架下对胡颖判词的具体内容进行仔细研究,胡颖勤政爱民、断案精准、关心狱政等基本风貌才得以展现,胡颖拥有高超的法律素养这一基本事实也得以浮出水面,胡颖在案件审判中对情理法因素的综合应用情况,以及胡颖对“无讼”的追求也得以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