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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经济全球化时代社会危害最大、影响范围最广、科技含量最高的犯罪之一,国际社会已将其列为非传统性安全问题。洗钱交织了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因素,除滋生了毒品、腐败等大量“上游犯罪”外,还“衍生”了一些新型犯罪和安全问题,如“恐怖主义融资”(terrorism financing)和“核扩散融资”(nuclear proliferationfinancing)等。因此,反洗钱工作不仅是为了打击上游犯罪,而且其政治性越来越强,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政治、金融工具或“武器”。国际反洗钱行动也渗透了各种政治、经济力量的博弈,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的认识不断提高,在国际政治、金融和法律等层面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
同时,每个国家和组织都有自己的反洗钱核心目的和战略。各国在合作中的关注点上既有共性也有个性。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反洗钱战略逐渐转向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在开展之初为打击金融犯罪和反腐倡廉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随着工作实践的不断深入,有学者正在研究其在打击“三股势力”维护社会稳定领域发挥更大的功效的可行性。从这个层面上再反观反洗钱机制建设、反洗钱各项特殊措施以及国际反洗钱现状和趋势,将给我们提供新视角、新思路,有利于反洗钱机制的完善,更有利于借助反洗钱工具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在国际上维护国家利益。
按照国际权威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Financial Action TaskForce)的标准,国家反洗钱工作和对策应该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完善:1.法律体系建设;2.机构体系建设与国内合作;3.国际合作。借鉴国际标准,结合中国国情,本文主要分5章论述相关问题。
第1章主要介绍全球化时代洗钱问题的演变与反洗钱工作现状。洗钱犯罪发展到今天已经远远超出了其原始形态,其手段花样翻新、层出不穷,洗钱分子无孔不入,无所不用其极。作者在回顾洗钱犯罪发展演变历史的基础上,归纳了目前主要的洗钱和恐怖融资方法和渠道、金融领域和特定非金融领域的风险和漏洞,抽象出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基本过程和主要类型,研究了洗钱与其“上游犯罪”和“衍生犯罪”的关系、渊源和趋势,总结了新形势下洗钱的危害和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同时针对国际反洗钱立法庞杂、标准不一、适用困难的情况,归纳总结出了20余部国际反洗钱立法的主要精神和原则,结合具有代表性的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立法实践,为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和机构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提供重要参考。
第2章主要讨论中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问题。作者认为,中国的反洗钱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受到国际反洗钱立法和国内反洗钱实践两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国际反洗钱立法对我国的影响比较大,外来因素大于内生因素,国际法的本土化是前提,移植和借鉴法律的实效是关注的重点。本章主要在回顾中国《刑法》洗钱类犯罪规定、《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反洗钱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实践效果基础上,研究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实效、存在问题,并提出发展的建议。我国反洗钱立法虽然大体成型,但还存在很多缺陷,规定笼统,重要制度缺位,对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措施还远不到位,实践效果并不令人满意,各个层级的法律都还有继续完善的空间,这在某种程度上是照搬国际法而且缺乏前瞻性的结果。在这方面,最新国际标准、经验、案例和趋势是重要参考,中国反洗钱本土战略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才是着力点。应结合我国洗钱犯罪的现状和趋势,金融市场和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发展状况和风险等级以及司法实践的情况,完善中国反洗钱法律体系。
第3章主要讨论洗钱罪本体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鉴于《刑法》洗钱罪的规定在反洗钱整体战略制定和执行中具有极其重要地位,其直接影响《反洗钱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影响洗钱罪的司法认定,因此本章专门讨论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作者认为目前《刑法》洗钱类犯罪分别规定在第191条、第312条和第314条,这三个条款本质上都属于洗钱犯罪,分开规定是历史的产物,是我国立法和国际公约相协调过程中的过渡现象,虽然原则上适用“法条竞合”,但因三条规定相互交叉,又不能完全互补,实践中的适用比较混乱。另外对于“上游犯罪”、“犯罪的主观方面认定”、“具体的洗钱类型”、“自洗钱”等问题还存在较大争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出台了《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定程度上为法律的适用提供了指引,但限于其“司法解释”的权限,还有很多重大问题没有解决,比如上游犯罪人“自洗钱”问题,司法实践中采取的上游犯罪“吸收”洗钱罪的处断原则是我国洗钱罪设立十余年来定罪的也不过20余起现状的重要因为。作者认为“牵连犯”理论更适合洗钱罪的司法认定。同时,与洗钱罪并列的“资助恐怖活动罪"的规定还不完善,司法解释有扩大解释之嫌,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将来立法予以解决。
第4章研究反洗钱机制体系建设与机构间的合作问题。本章首先研究国际法中机构体系建设的标准和具有典型性的国家反洗钱机构体系的特点。国际立法主要规定金融情报机构、执法机构和监管机构是反洗钱体系的主体,但各国在落实国际法的过程中都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机构设置,有的独立设置,有的设立综合性部门。本文研究了具有代表性的美国、马恩岛和新加坡的反洗钱机制,并深入分析了我国人民银行牵头的“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出反洗钱机构体系的核心是反洗钱金融情报机构,进而在第2节中具体研究该项制度。作者认为金融情报机构是反洗钱领域的制度创新,在国家反洗钱机构体系中承担核心枢纽和信息交互平台的作用,新近的国际反洗钱立法都对此制度作了详细规定,全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该机构。而且“陈水扁洗钱案”等一系列重大洗钱案件的侦破都显示了该机构的强大功能。在对比研究了该项制度的国际标准以及具有代表性的行政型、执法型、司法型和混合型的金融情报机构后,重新审视人民银行下属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职责履行情况,以及与国际标准的差距并提出发展建议。
第5章主要探讨反洗钱国际合作的问题。本章第1节主要研究国际主要的专业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埃格蒙特集团等国际组织的产生,职能和发展方向,以及中国在相关国际组织中的角色。国际反洗钱合作交织了国际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因素,各国在参与国际合作时既有共同利益、也有集团利益和个别利益,因此很多国家都把国际反洗钱工作当成重要的政治和金融工具,如美国对于利用其金融情报机构——金融犯罪执法局(FinCEN),借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名义对不合作国家实施金融制裁,因此作者认为我国的国际合作在宏观上既要履行国际义务,也要利用好这个平台保护国家利益。作者在第2节首先介绍了国际反洗钱执法和司法合作的国际标准和概况,重点回顾了我国在这些领域的工作现状。我国刚刚开展这个领域的国际合作,还很不成熟,根据我国国情,可借鉴的国际经验并不是很多,这仍需要积极探索。目前国际反洗钱合作的重点是金融情报的交流与合作,作者在该部分详细探讨了国际金融情报交流合作的程序、方式、内容、渠道、特点、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开展这项工作的关注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