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诉讼制度的原则研究

来源 :华北电力大学(保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ngfuli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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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明史》作者,美国著名的哲学家、历史学家威尔·杜兰特曾经说过“家庭是文明的核心”,黑格尔、孔德和庞德等诸多领域著名学者也都秉持“家庭是最基本的社会单元”这一观点。
  随着社会发展,生产关系的变化、思想转变和家庭结构演变等诸多社会原因导致家事案件的爆炸式增长,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在处理数量庞大且日益复杂的家事案件是越发暴露出一些问题,非专门的诉讼制度在处理兼具伦理性、公益性、隐私性和复杂性等特征的家事纠纷时难以对症下药,定纷止争。面对这一情况,实务界和学界纷纷开展实践和讨论,希望能够构建专门的家事诉讼制度,以解决上述问题,营造和谐社会。
  然而一个制度的原则是统筹这一制度在构建具体制度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具有抽象性、基础性、稳定性具有指导作用的法律规范。无方之行不至,无目之矢不达,因此在讨论具体制度构建之前,明确制度构建的价值选择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出于这个目的从六个部分进行论述:
  绪论交代了“家事诉讼制度的原则研究”的背景、选题意义和研究视角,并且简述了论文内容和要采取的三种研究方法。
  第一章内向界定家事诉讼制度和其原则和外向比较相关诉讼制度原则两种视角,框定基本研究范围和方向;同时对中国现阶段家庭制度问题进行简单总结,为后文论述家事诉讼制度价值取舍和家事纠纷特征分析提供基础。
  第二章对个人、家庭、和社会三者关系的分析,厘定家事诉讼制度原则的价值导向:家事诉讼制度原则应明确家事诉讼制度对于家庭制度稳定性和家庭制度中个人权利保障,积极发挥教育引导作用,促进家庭制度健康发展,从根源上降低家事纠纷的发生频率。
  第三章通过对家事纠纷伦理性、主观性、隐私性和复杂性四大主要特征的剖析,进而明确家事诉讼原则指导下的家事诉讼制度应具有解决家事纠纷、维护家庭制度、倡导公序良俗等具体职能。
  第四章考虑其他国家庭制度和文化传承中的差异,对英国、德国和日本三国既有的家事诉讼制度的进行分析借鉴,进而对我国家事诉讼原则构建提出建议。
  第五章根据前述分析并综合学界已有观点,认为我国家事诉讼制度应设置限制处分、酌采职权探知、家庭本位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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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特有的一个独立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标志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有权力必有制约。刑事立案监督是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衡权力的逻辑结果和客观需要。加强对刑事立案的监督,对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打击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实施的专门监督机关。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立案监督作了明确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的监督权。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刑事立案监督进行了阐释,对刑事立案监督的主体、对象和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形成了较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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