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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有关问题上,学者的观点碰撞比较激烈。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以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共同危险行为进行了界定,但是因为条文过于简单,理论争议依然此起彼伏,司法实践莫衷一是。本文拟采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手段尝试对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进行全面、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同时对一些争议焦点作系统的梳理、探讨,旨在为我国的共同危险行为理论的完善尽微薄之力。
第一部分概括探讨了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法律价值与功能;共同危险行为与类似的侵权行为的异同;
第二部分是对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和归责原则的研究;
第三部分提出了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四部分在分析我国现行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前提下提出立法建议。
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体现在以下四点:
第一、重新界定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第二、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应该采取“相似过失”的理念,同时结合“利益取舍说与行为关联说”的思想。
第三、使用传统侵权行为的“四要件”分法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重新阐述,并提出以下意见:共同危险行为的侵害人须为二人以上,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并且共同危险行为人不能同时作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受害人;共同危险行为的“共同”应理解为行为的客观关联性,不应局限于行为的同时性;把财产与人身纳入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保护。
第四、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