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网络虚拟财产问题研究

来源 :安徽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anyinghit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由网络运营商支配、控制,网络用户占有和使用,存储于网络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这种电磁记录实质上是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代码。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可控性、有限性、合法性等基本特征。虚拟财产大多存在于网络游戏当中,由于其具备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在现实生活中进行交易,为网络用户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从而成为犯罪行为人争相获取的对象,网络游戏中虚拟装备和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被盗的情况频繁发生。我国法律目前尚未对虚拟财产作出明确规定,未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明确入刑,这导致社会公众对虚拟财产属性的认知存在误区,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盗窃虚拟财产行为时存在不同的观点。司法机关依据的法律条文不同,对同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不相同,这有违刑法的公平公正理论。虚拟财产满足法律上财产的构成特征,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一旦发生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按照侵犯财产罪定罪处罚。盗窃虚拟财产犯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犯罪构成特征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因而不能被认定为上述罪名进行处罚。但盗窃虚拟财产犯罪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从而为司法机关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依据。当然,由于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没有进行任何规定,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难免会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问题,如犯罪主体的确定和证据取得问题、既未遂的判断标准问题、罪数形态问题、虚拟财产的价值判断标准问题、管辖权问题等。文章在现行刑法理论学说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同时,针对我国存在的社会公众对虚拟财产的认知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中未明确虚拟财产的地位,刑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力度不够等现实问题,文章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此也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如加强道德和法制宣传,提高用户的自我防范意识;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制建设,加大保护力度,在刑法中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地位,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等。这些刑法保护措施的采取有利于完善我国在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立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其他文献
我国对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定还不十分完善、健全,常有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法律空白,实际操控公司,行使法外权利,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因此需加强对
在2011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首次明确了精神障碍患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概念,从立法的层面提出了“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的启动
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分为两个部分——审判和执行,审判活动决定执行依据的公正性,执行活动则维护了审判的权威性,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审判的公正取决于对程序公正的遵守,
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但由于起步晚,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还处于发展初级
在国际舞台上每个国家都会根据自己的国家利益和国家目标制定自己的国际战略,以指导国家的对外政策。国际战略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有的国家称其为对外战略,在美国有大战略和全球战略之称谓。虽有不同的命名习惯,但他们的实质内涵是相同的。不同时期的国际战略具有不同的时代特色,邓小平和习近平作为新中国历史上两个重要历史时期的领导人,他们的国际战略思想具有鲜明的特色和不同的特点。对比研究邓小平和习近平的国际战
学位
利益共享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在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的,以效率与公平相结合为基础的,以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共享思想的提出,有利于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