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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公用企业,是指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其经营状况的好坏、服务质量的优劣及价格水平的高低不仅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生活,而且是现代工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事关国民经济的安全与稳定,因而各国在处理公用企业垄断问题上都非常慎重。在国外传统反垄断法律制度中,公用企业一直被各国反垄断法列为适用除外领域,其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一是从经济角度看,公用企业属于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为了提高社会效率和价值,不宜将其列为反垄断法规范的对象;二是从政治角度看,公用企业的经营运转事关国计民生,一定程度的垄断有利于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三是从资本规模上看,在传统经济时代,各企业资本实力有限,不可能在公用事业领域产生实际上的竞争。但是,伴随着自然垄断理论的进一步深化以及西方发达国家八、九十年代对公用企业卓有成效的改革,公用企业的合法垄断地位面临着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我国成功加入WTO,我国公用企业所面临的国际竞争形势日益严峻,加快公用企业改革,迅速提升公用企业竞争力,打破公用企业垄断势在必行。近年来,我国相继对邮政、电力、铁路等产业进行了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改革,公用事业领域呈现出了不同程度的竞争态势。然而,在很多方面仍存在问题。当前我国公用企业反垄断改革面临着两大历史性约束:一是公用企业长期实行国有化体制,政府直接管理企业;二是改革的时间不长,改革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同时,对公用企业的改革也面临了诸多的法律障碍,法律没有发挥其对改革应有的推动、促进、巩固和保障作用,缺乏为公用企业在新的体制下运行提供行为准则的及时立法。因此,从法学角度对公用企业垄断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对现阶段我国公用企业普遍存在的弊端进行了剖析,分析了我国公用企业进行反垄断改革的必要性,最后在借鉴其他国家公用企业反垄断改革的基本做法和成功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公用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建立我国公用企业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具体构想,主要包括完善反垄断立法、重新界定政府与公用企业之间的关系、确认公用企业多元化的产权制度、建立并完善公用企业竞争制度、对公用企业实行合理的价格管制、加强反垄断执法和法律监督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