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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媒体不断披露见危不救、见义不为的事件。这种不道德的行为不仅导致社会风气的沦丧,同时也是对传统伦理道德的致命冲击,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后果。在被害人的权益面临现实的迫切的危险时,是否每一个旁观者都具有救助的义务,不救助处于危险境遇下的他人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等问题陆续被提出。纵观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体系,对这一问题尚没有相应的规定。而从世界法律的发展趋势看,各国的侵权法都越来越重视对受害人的保护,很多国家都从刑事法律或者民事法律的层面对见义不为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从我国目前的社会实践来看,建议见义不为者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通过对当前出现的一些见义不为现象的分析,见义不为行为的定义应当限定在一个恰当的范围内,是指对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当事人负有某种救助、警告或提醒的作为义务,具有救助能力且明知施加救助不会对自己或者他人造成利益上的损害或危险而不予救助,导致其遭受人身、财产损害事实的行为。对见义不为者所要求的义务应当是一种容易的救助义务。见义不为者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也是得到了社会价值基础、法哲学理论和法经济学理论这三个方面的支持的。见义不为行为的责任构成除了应当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外,其特殊之处主要在于对作为义务的违反。对于见义不为者承担侵权责任应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和方式,承担侵权责任的类型和免责事由文章也进行了论述。在未来完善我国见义不为者侵权责任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对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得出相对成熟且可行的法律规定,推动对见义不为立法的脚步,尽快从法律层面上解决目前越来越频发的见义不为行为所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