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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是划定一个保护公民免受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和保护是阻止或防止国家政府强制与专断的基本条件。因此,财产权的保护不仅仅是民法学上的课题,更应是宪法学上的课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公民私有财产的增多,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量和作用的增强,修改宪法加强私有财产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加强私有财产的保护意义非凡,但要落到实处,决不能只停留在修改宪法这一层面,而应构建起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政体制,围绕这一课题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是关于私有财产宪政保护的界定。首先论述了财产的内涵,指出财产不仅表现为其存在的形态,更重要的指的是财产主体所拥有的权利。其次分析了宪法意义的财产权与民法意义的财产权的区别,指出民法中的财产权更多地指向利益因素,而宪法上的财产权则体现出主体的某种资格,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具有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特点。再次,论述了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指出在公民私有财产受侵犯的三种力量中政府权力的滥用是威胁私有财产最大的力量,因此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首先应该是一个宪法问题。第四,总结了在私有财产的保护中应遵循的三大原则,即普遍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和法律保留的原则;第五则阐述了私有财产保护所经历的三个阶段即奴隶、封建时期的无财产保护阶段;近代私有财产的绝对保护阶段及现代私有财产保护的阶段。通过这一系列界定为构建我国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政体制提供理论依据。 第二部分论述了加强我国私有财产宪政保护的必要性工要从三个方面展开:即私有财产的宪政保护是保障人权,建立法治国家的需要,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参予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需要。 第三部分回顾了我国私有财产宪政保护的历史沿革,主要以我国先后制定的四部宪法及88、93、”宪法修正案为线索来加以分析,通过翔实的资料,分析我国宪法在保护私有财产,尤其是对私人拥有的生产资料保护的变化,指出我国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相关规定在不同阶段随当时的宏观经济体制的变化而不同。从54宪法的过渡性保护到76、78宪法的严格限制,到82宪法、93宪法修正案对私必拥有生产资料的逐步承认,再到”宪法修正案中私营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的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发展至今虽然已承认私营经济的合法性和持久性,但私有财产的保护始终没有被上升到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高度。此外,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还存在着其他不足,使人们对能否充分行使自己经济权利的隐忧难以消除。 第四部分论述了当前我国对私有财产保护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保障内容的限定性,现行宪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保障,基本上仍然偏重于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保障,即主要偏重于对公民生活资料的保障,而轻视了对公民或其他财产权主体的生产资料的保障。二、私有财产保护体系的不完整性,现代西方各国财产权宪政保护大多由三个层次构成:即不可侵犯的原则性规定;制约条款的相关规定;厂/、/汪月补偿的相关规定。而现行中国宪法与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约三部宪法一祥,其财产权保障规范仅仅由保障条款和制约条款构成,而缺失损害补偿条款。在实践中也没有一部对国家补偿制度作出专门规定的法律。三、对财产权保漳的不平等性,我国在发展经济尤其是所有制问题上一直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因而片面的排斥私有经济的存在,对其加以百般的限制,从而在实践中形成了对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完全不同的待遇。四、缺乏对政府侵犯私有财产权的有效救济。目前的救济制度中存在着保护范围狭窄,救济力度不够等不足之处,以及我国尚没有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或宪法诉讼制度。 第五部分,试图构建起我国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政体制。首先是通过修宪加强和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其次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切实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第三,完善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机制;第四,完善宪政运行的外部环境,为私有财产的切实保护提供条件。强调构建我国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政体制,不能仅停留在修宪的层面,而应从立宪、行宪、宪法监督、宪政环境等多个层面着手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推进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全方位的发展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