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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我国新《商标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作为第三次商标法修改草案的亮点之一,单一颜色商标的可注册性成为人们热烈讨论的话题。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也曾拟将单一颜色标志纳入商标法的保护,遗憾的是,该项规定未能通过。但是值得欣慰的是,声音在此次商标法修改过程中已被纳入商标的保护范围,这说明我国商标法制已经慢慢开放对非传统商标的注册保护,单一颜色商标合法化的需求已是迫在眉睫。然而,在国际社会的商标法学理论界一直存在一些理论反对单一颜色成为注册商标,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包括颜色用尽理论、颜色功能说和色差混淆学说。但本文通过深入的理论和实践分析认为,在当今的先进的知识经济时代,单一颜色标识已经具备摆脱“用尽”、“混淆”和“功能性”的困境,单一颜色标识只要符合显著性和非功能性的两项条件即可获得商标注册。但是,单一颜色商标注册还必须符合不损害公共利益的重要条件,即不得损害其他市场竞争者合理使用颜色的权利。对单一颜色商标的注册问题研究不仅符合《Trips协议》的基本要求,而且对我国《商标法》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