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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正处在经济体制、利益格局以及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之中,诱发腐败的因素增多,特别是随着查处力度的加强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受贿犯罪的形式也不断更新,已经远远不能被传统的贿赂类型所能包容。其中,领导干部“身边人”利用其特殊身份,以为他人批条子、揽项目、提干、招工等等,来大肆招揽钱财,案发后又转移赃款赃物,隐瞒事实真相,逃避法律制裁,这已经成为贿赂犯罪的新态势。此外,一些离职官员退而不休,充分利用对公共权力的潜在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收取他人财物,是当前腐败犯罪的又一新趋势。由于上述两者的身份都不符合传统受贿罪的入罪标准,无法对这两类人的受贿行为加以刑法规制。因此在刑法修正前立法处于滞后状态。同时我国在2003年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根据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原则,要求我国的贿赂犯罪体系要向公约靠拢。《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了,正好填补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身边人滥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的立法空白,也体现了我国信守承诺的大国风范。由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新增的罪名,对于如何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一新的法律规定,刑法学界对此都有不同的观点,如果能在进一步探讨与研究的基础上,对其中所涉及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合理的建议,以此获得立法和司法实践部门的重视,并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必定会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首先阐述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进而探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核心问题一一犯罪构成问题。并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方面、客体方面、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行为方式、即遂与未遂进行分析和总结,对其中涉及到的有争议的问题着重阐述并提出见解,并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对如何加以完善提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