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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金融抑制的背景下,游离在金融监管体制之外的民间融资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由于其合法地位一直未被法律认可,民间金融多处于“灰色地带”,一些涉众型的集资活动往往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继而被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这也导致近年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反复出现在人们视野中。由于立法上两罪规定不够明确,司法适用上多依赖司法解释,但是司法解释在其适用过程中亦凸显了诸多问题,如适用扩张,入罪门槛低,处罚重刑化,认定追随行政导向等问题。通过对刑法规制现状的深入剖析来看刑法已过早过严地介入非法集资,导致非法集资犯罪圈不当扩大,这不但有损刑法谦抑性原则,又严重压缩了民间融资合法化空间,阻碍经济发展。因此亟需重新审视非法集资刑法规制的合理限度,为合理的民间融资松绑。因而,本文秉着刑法谦抑性的法律精神,立足于解释论,提出刑法适用应是限缩的,而不是扩张的,要限制刑法对非法集资的干预范围,对合理民间融资作出罪处理。本文首先归纳非法集资概况,分析其特点、成因等。通过对非法集资相关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的梳理及其适用现状的剖析,得出非法集资的犯罪圈已不当扩大的结论,基于此,继而展开限缩刑法规制的法理性分析和现实必要性的探讨,来论证刑法介入非法集资须进行应然性限缩。最后通过界定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从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正确厘清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严格和重新解释犯罪构成要件中“非法占有为目的”“和不特定公众”的适用,来确保刑法的谦抑性,实现非法集资的刑法限缩规制,将合理的民间金融活动从非法集资中过滤,为经济改革注入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