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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理论中,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一直以来饱受争议,虽然自十九世纪起,先行行为就同法律、契约构成了三大形式作为义务来源,但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的认定、具体范围以及归责等诸多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引起理论及司法实务界的广泛争议,但由于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界限范围的模糊性,导致理论界对先行行为不作为犯的认定标准、具体范围以及如何归责等尚未形成统一定论,理论上的诸多争议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先行行为认定的形式化与扩大化倾向,亟待解决。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大约44000字左右,其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是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基础理论的概述。这一部分从先行行为的法理渊源出发,通过对先行行为的含义进行界定,对保证人地位与作为义务的关系进行辨析,从而为界定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的内涵作出铺垫,然后进一步阐述了其与法律的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以及法律行为等其他保证人类型之间的关系,最后将基于道德所产生的义务与基于先行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以进一步明确其界限。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的现实困境。近年来,理论界对于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存在的必要性进行了更进一步的反思与检讨,否定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具体分析了肯定论与否定论的相关观点,在此基础之上对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存在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述。司法实践中因采用形式的作为义务理论认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对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的认定呈扩大化趋势,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件逐一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对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的范围进行了限定。借鉴Roxin从客观归责理论中推导的先行行为界定标准,从危险性、关联性和无其他异常因素的介入这三个角度对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的标准进行了分析,对合法行为、犯罪行为以及不作为行为是否能够产生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论证。第四部分具体探讨了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的归责问题。首先介绍了学术界所提出的两种归责上的新思路,并对其作出了具体分析和评价,得出两种归责理论都不能用以解决我国先行行为不作为犯的归责问题后,运用犯罪事实支配理论,阐述了只有满足先行行为之后的不作为对犯罪过程和结果起决定性影响、客观上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主观上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意志,才能解决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问题,进而解决其归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