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信用交易成为常态的时代,民事主体越来越多地借助担保进行交易。混合共同担保是一种特殊的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混合的担保方式。其中,人的担保(即保证)可以是一般保证,也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物的担保(即担保物权)或许是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设立的,或许是第三人用自己的财产设立的。混合共同担保对资金的融通、债权的顺利实现和交易的安全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立法,全面、详细的探讨了混合共同担保的责任承担。第一章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入手,分析了混合共同担保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现行法律对此规定的不足和缺陷。第二章详细论述了混合共同担保的责任顺位。首先对当事人约定的内容以及约定明确的标准进行了界定;接着论述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设立物的担保的主体的不同和保证方式的不同对混合共同担保的责任顺位是否会产生影响。第三章在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从公平价值以及效率价值的视角分析得出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之间应当分担担保责任,从而为彼此进行追偿提供了价值源泉;接着详细论述了现行法律体系下以及民法典体系下混合共同担保人享有内部追偿权的法律依据。第四章在前三章论述的基础上,对担保人内部追偿的份额、如何行使内部追偿权以及债权人放弃担保对内部追偿的影响等提出了具体可行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