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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担保责任自罗马法建立以来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是大陆法系债法中特有的一项制度。其广泛存在于除劳务合同以外的一切有偿合同以及个别无偿合同中。本文仅讨论有偿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尤其是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我国立法实践中并未规定独立的瑕疵担保制度,而是对于出卖人对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情况,均称为瑕疵履行,未区分不同的瑕疵并与不同的补救方式联系在一起,而是将这些瑕疵履行作为违约行为对待,使买受人获得各种违约救济。本文分三章对合同法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进行论述: 第一章论述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发展和比较法研究。本章由三个问题构成。 首先,论述了罗马法对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主要探讨了追夺担保义务以及瑕疵担保义务的形成和构成要件,为下文的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 其次,综合介绍了近世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对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系统论述了大陆法系对罗马法上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继承与发展。也可以看到大陆法系国家对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规定的相同点和不同之处。 再次,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对出卖人违反瑕疵担保义务处理方式。可以了解到两大法系对待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不同态度。英美法系认为在出卖人交付有瑕疵的物品的情况下,应按不适当履行的责任处理。 最后,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代表,论述了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世界发展趋势。该公约将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均称为瑕疵履行,将其作为违约行为对待,使买受人获得各种违约救济。 第二章以德国债法改革为背景,分析了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发展趋势。本章在整篇文章中起承上启下的作用,由两个问题构成。 首先,从德国债法改革的原因、基本理念的变化以及建立以“义务违反”概念为核心的债不履行体系三个方面,详细介绍了德国债法改革的起因以及改革的重点。 其次,通过对德国债法改革的分析,得出瑕疵担保责任独立性灭失的结论。 最后,论述了瑕疵担保责任独立性灭失的后果。 第三章是探讨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取向和制度完善。本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由四个问题构成。 首先,我国法律关于瑕疵担保的规定并没有确立像德国民法那样的瑕疵担保制度,只是确定出卖人所应负的瑕疵担保义务,将瑕疵履行责任作为不适当履行责任对待的。 其次,论述了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为后文论述违约责任相较于瑕疵担保责任的优越性提供了理论支持。我国建立单一的违约责任制度是最佳的选择。 再次,提出我出合同法有关瑕疵担保义务条款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提出对我国合同法有关瑕疵担保义务条款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