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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者对社会法理论的研究基本始于20世纪末。在承认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以及法律社会化的基础上,学者对于社会法的界定存在着巨大的分歧,而分歧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就是第三法域。曾有学者概括出我国法学界对社会法一词的使用存在四个层次的不同理解。狭义社会法将社会法等同于社会保障法;广义社会法将社会法理解为与公法、私法相对称的第三法域;中义社会法则在第三法域和狭义社会法之间寻求一个使用的层面;泛义社会法将“社会法”作为一种法学思潮或将之作为与自然法、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其中,中义社会法与广义社会法是较为主流的两种学说。中义社会法与广义社会法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将社会法视为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广义社会法将社会法视为与公法、私法相并列的第三法域,而中义社会法则认为不能将社会法与第三法域划等号,社会法只是一个法律门类或法律部门。其中,有的学者只是反对将社会法等同于第三法域,但仍承认第三法域的存在,将第三法域作为社会法的一个上位概念;有的学者则通过否认第三法域的存在而对广义社会法予以“釜底抽薪”式地批判。有趣的是,秉持后一种中义社会法的学者在否定“第三法域”的理由上存在巨大的差异,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社会化的发展尚不足以形成独立于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由于法律社会化的普遍存在,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划分出一个独立的第三法域。笔者认为,承认第三法域的存在有着现实基础,而学者之所以否认第三法域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忽视了在主要由私法调整的私法领域与主要由公法调整的公共权力领域之外,存在着一个体现二者交融与互动、需要由社会法予以调整的独立领域——社会领域。学者正是由于只看到私法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的融合以及私法与公法的融合,没有看到这样的运动其实还产生了与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分离的社会领域,所以才会否认第三法域的存在。如果真如部分中义社会法学者所说,否定第三法域的存在,一方面会陷入法律逻辑的悖论,社会法会面临无法向上位概念归位的困境以及丧失独立性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会导致社会本位的泛化与异化。因此,我们需要立足于社会领域独立存在的现实,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综合审视第三法域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应当存在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