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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移动通信业已经发展到第三代。1999年3月18日,芬兰政府向4家电信公司发放了开展3G业务的运营牌照,从而拉开了3G产业发展的序幕。经过多年努力,我国也已经具备发展3G的条件。但是在对3G产业的管制方面,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为此,本文试图设计一套相对全面的政策体系,以对政府在3G产业中实施管制提供参考。
电信业的自然垄断性是政府对其实施管制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单纯依靠市场竞争,要么会造成运营商之间毁灭性的竞争,危害电信业自身的发展,要么形成独家垄断,制定高价,危害消费者的利益。但是由于技术、市场、制度等因素的变化,3G产业的自然垄断性已经趋于弱化。因此,3G产业仍然需要一定程度的管制,但同时又必须放松管制,引入竞争,并根据3G产业的特点和我国电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某些方面重塑管制。
在向自然垄断产业引入竞争的过程中,由于在位企业具有先动优势,新企业与在位企业处于不对称的竞争状态,因此放松管制并不意味着新企业就会自然而然地进入。为了与不对称竞争相适应,政府应该对在位企业与新企业实行不对称管制。在管制的同时,我们还必须以有效竞争为目标。
基于上述思想,本文在借鉴其他国家发展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电信业现有的市场格局以及竞争主体自身的特点,对3G产业的市场准入管制、资费管制、互联互通、普遍服务及网络共享等方面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