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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末期,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快速推进,高等教育的质量逐步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对高等教育质量的有效监控也随之走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视野,成为其重要的行政职责。政府通过评估手段干预高校的教学活动,表明我国政府与高校关系在发生某种微妙的变化,政府正在改变传统的刚性管理方式,更多地采取柔性管理监控高校的质量,以实现高等学校的公益性目标。但由于我国的高校教学评估是政府为主导的,过于彰显政府的行政命令,忽视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高校的自主权,加之,评估程序缺乏监督,评估主体单一等问题的凸显,使高校的教学评估工作备受关注,并成为两会代表讨论的焦点。政府和高校关系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核心,政府与高校在管理与自治、控制与自由之间进行着某种意义上的博弈。社会各界对高校教学评估的高度关注实际上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们对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期盼。所以本文选择在大学教学评估背景下的政府和高校的法律关系作为研究方向,是希望从教育法学视角对政校关系做进一步的研究。论文沿着“政校法律关系的内涵——我国大学教学评估的性质——政府主导型评估的问题——问题的症结——重构政校关系”这样一个研究思路,着重研究了政校法律关系的内涵、我国大学评估下政校法律关系的独特性、政校法律关系重构的障碍与症结,最后,探讨了大学评估背景下政校法律关系重构的路径与选择。在对我国大学评估背景下高校与政府的行政法律关系回顾的基础上,分析和研究了法国、英国、荷兰和美国评估下政府与高校行政法律关系的现状,得出各国政府与高校的关系与该国的高教管理体制有关,各国政府与高校的关系变化有共同的趋势,在大学评估中政府仍然是“掌舵者”等结论,旨在分析我国大学评估背景下政府和高校的法律关系现状后,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转型期政府和高校关系的重构提供了可贵的经验和启示。本文在借鉴外国权力分配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运用“平衡论”的思想,提出了正确处理好“政校关系”的战略设想。政府在行使教育管理职能的时候,政府应该只管该管的事情,做到参与适度。基于学术自由和高校自治原则,政府权力和高校之间应该有合理的间隔,政府在参与高校事务时应有合理的界限,在参与高校管理的方式上同样应受到限制,做到“参与而不控制”。为了平衡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政府应扮演好“资源提供者”、“规则制定者”和“质量保证者”。而为了保证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实现,加强立法,对高校的不同定位以及政府对高校事务实行不同的监督;建立对高校权利的救济制度和建立教育评估中介组织来重构大学教学评估中政府与高校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