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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服务的宗旨在于,当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给予受害人及时有效的救助活动,努力构建一个公平合理的损害保障机制。不会因为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未参加交通责任强制险、肇事车辆逃逸或者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赔偿等情形,而使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人道主义救助。但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完善还有待时日,在现实的具体操作中暴露出诸多问题,需要得到合理的解决。本文从基础理论中的相关概念着手,具体阐述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概念、法律特征和设置的意义等。通过比较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间的制度建设情况,从中找出对我国的启示作用。接下来分析这项制度在我国实践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以供参考。全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概述。该部分的写作首先从与交通事故相关的概念入手,加深人们对事故救助基金制度的认识。着重阐述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特征和与交强险的联系。第二部分介绍了世界各国和地区间,关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的立法状况,以及对我国的启示。第三部分介绍我国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基金来源渠道分析了我国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如基金救助基金的资金的来源相对狭窄,过于依赖保费收入、受害人对救助基金请求权权利不明晰、道路事故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不合理、申请费用受理流程复杂且时间较长、道路事故救助基金追偿制度存在缺陷等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前部分存在的问题,结合制度成熟地区的有益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关建议,包括完善总体思路、指导原则的明确化、拓展社会救助的对象范围、搭建合理制度框架;以及完善基金追偿机制、拓展事故救助基金的对象范围、扩大基金的资金来源、简化救助基金申请的办理流程、赋予受害人及其亲属直接请求权等具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