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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是一种区别于传统商务的利用数位的电子信号,传递交易信息从而实现商品和服务交易,以及交易管理等活动的全过程无纸化,并达到高效率、低成本、数字化、网络化、全球化等目的的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以互联网为交易平台,而网络空间开放性、无国界的特点突破了传统商务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使电子商务获得了空前发展。但是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给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带来了严峻挑战,也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具体说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着知情权、安全权、退货权、损害赔偿权、格式条款等问题。这些问题中首当其冲的就是网络给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带来的挑战。有别于传统商务,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保护已经淡化,取而代之的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的保护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另外消费者个人信息即其隐私的保护也成为消费者安全权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由于网络的特性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安全权比在传统商务中更容易被侵害,造成的后果也更严重,因此对其的保护也更为困难。其次就是网络给消费者的知情权带来的影响,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根本接触不到商家,更不能亲身感受到商品的相关信息,能了解商品最根本的途径就是广告,但是网络广告纷繁多样,消费者很难就某种商品或服务及其真实的使用价值做出较为准确地判断,因此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就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另外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退货权也面临挑战,例如,消费者在数字化商品交易中是否享有退货权?如果是因为网上的商品信息不够充分,致使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后发现与所宣传的不完全符合或存在没有揭示过的新特点,能否视为欺诈或假冒伪劣等而适用双倍返还价款的处罚?如果由于商品本身的特性导致一些特征无法网络认识,消费者购买或使用后才发现,双方又无退换货的约定和法律法规依据,那么消费者能否提出退货的要求,是否会被视为违约?我国现行法律对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受到的另外一个冲击就是网上格式合同问题,为了提高电子商务的效率经营者往往事先拟定好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应对庞杂的购物需求。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由经营者一方决定,消费者只能全部接收或拒绝,而无法个性化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因而经营者通常会在合同中规定一些不公平、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所以在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