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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私募股权基金业规模的迅速发展壮大,对我国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改变了仅依靠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结构,解决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对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变走向世界资本舞台具有重要的影响。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直接融资工具,一方面降低了被投资企业融资成本,为其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后备资金,另一方面促进了被投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提高了其商业竞争力等。同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高额回报吸引了社会闲散资本进入其投资领域,提高整个社会的资源利用率,此外,私募股权基金具有金融专业性、非公开性、投资周期较长等特征,使基金投资人在获得高额回报的同时也面临着高风险,如何规避风险,保障基金投资人保护和救济途径是笔者研究的重点。本文通过对阜兴系私募案件等案件的分析可知,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保护和救济面临着众多困扰,如基金管理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公开宣传的方式向不具有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投资人推介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机构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保障基金投资人知情权的信息披露制度悬之高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制度不完善,同时,私募股权基金的金融专业性,投资行为的私密性,基金投资人寻求救济时取证难,使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救济和保障,再加上现阶段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保护的相关规定散布于各部法律法规中,缺乏专业性的基金投资人保护法律体系。因此,本文通过事前预防和事后损害救济两方面,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保护提出建议,一方面发挥基金投资人特殊保护工具的作用,进一步形成基本法律与专业性规定相结合的基金投资人保护体系,细化基金投资人保护细则,完善透明化合格投资者制度,建立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另一方面要完善损害救济途径,拓宽基金投资人救济渠道,逐步解决基金投资人权益损害举证的难题,形成行政与司法救济相辅相成的救济体系,保障基金投资人的投资热情,促进私募股权基金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