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司法所在纠纷解决中的行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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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在三十多年的建设中,经历着繁荣、衰落和再发展的过程,是随着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变而变化的,在“依法治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语境下越来越得到重视,但与此同时,学术界对于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后的担忧也越来越明显。本文将目光放在了农村基层的司法所身上,带着“司法所是如何解决纠纷”的疑问,通过对溪镇司法所的田野调研,来分析司法所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行动逻辑。我们观察到,经过二十年的规范化建设,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现象不复存在,曾经为生存“开发案源”的情况也已成历史,面对“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农村现实,溪镇的司法所根据自身的实际做了有策略的选择:注重社区矫正的程序,应付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以解决问题为中心的纠纷解决。通过个案,我们可以看到,司法所是如何构建权威、如何利用法律、如何在“大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司法场域里实现纠纷的解决;通过个案,我们也可以观察到,司法所针对不同类型的纠纷,采取了什么样的行动逻辑,“群体事件”下的司法所代表的是政府,实现的是维稳的目的,民间调解中的司法所,又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促进纠纷的解决,这既是溪镇司法所理性的选择,也是其生存策略的表现。制度自产生之日起,就注定要与社会展开深刻的互动,司法所也是如此,作为嵌入到农村社会场域里的国家机构,在自身的生存策略下真实的运作着,我们必须看到基层司法所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正确认识司法所与“大调解”、“人民调解”的关系,反思农村基层治理的实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人为中心,在逐步缩小城乡二元结构差距的同时,正视转型时期的矛盾,构建多元的解纷途径,实现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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