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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国家《商标法》对商标权的限制均有相应的规定。然而我国《商标法》在历经两次修改之后,至今尚未对商标权规定合理的限制。这既与国际立法趋势不符,也使得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体系显得不够协调。商标权作为一种私权利,其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利益,从平衡商标权人与他社会公众利益角度看,在商标权人的利益与他人或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突时,不仅要考虑商标权人的利益,也需要对他人合法权益给予必要的保护,完全没有限制的商标权显然忽视了公众的利益,是不合理的。借鉴国外立法,对我国商标权限制加以规定、发展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本论文首先阐述了商标权限制的理论基础。从商标权的确立、商标权限制的概念和种类、商标权限制的基本理论、商标权限制的价值等方面对商标权限制的理论进行了全面的论证和研究。 商标合理使用是商标权限制的内容之一。本论文认为商标权合理使用的方式包括商业性合理使用和非商业性合理使用两种,其中,商业性的合理使用主要包括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及合理评论性使用,非商业性合理使用主要包括新闻报道及新闻评论中的合理使用、滑稽模仿言论自由中的合理使用及字典中的合理使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判断商标合理使用的五大标准;并在分析了我国商标合理使用现状基础上,提出在《商标法》中确立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和在《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明确商标合理使用标准的建议。 商标权穷竭是商标权限制的内容之二。本论文首先对商标穷竭的适用条件进行了分析、探讨,商标权穷竭仅指销售权、赠与权的穷竭,贸易自由是商标权穷竭的目的,首次销售合法是商标权穷竭的前提。商标穷竭的效力范围有国内穷竭、区域穷竭和国际穷竭,本论文认为我国应采取国际穷竭的标准,而又不否认其例外。 商标的在先使用权是商标权限制的内容之三。本论文首先对一些国家商标的在先使用权进行了比较分析,进而确立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条件和商标在先使用权行使原则,提出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商标在先使用权和在《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在先使用权的具体内容及在先权利受到侵犯时对在先权利主体进行补救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