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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迁带来的极端气候等自然灾害,严重威胁着全球生物的生存,使人类意识到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急迫,在1992年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1997年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具体规范了减碳目标与阶段,在2015年通过了《巴黎协定》这部历史上第一部全球性气候协定。我国虽然人均排放量不高但近年来二氧化碳排放量一直高居前列,作为发展中大国,实现节能减排将对全球暖化的减缓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应对气候变化离不开国际间合作,而各国国内的法律应对机制也是实现全球协同合作无可缺少的部分,本文从我国环境法视角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进行分析与讨论。首先,梳理了气候变化的危害特点,分析了全球应对气候的发展历程。气候变化给人类和地球上的其他生物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灾难,其主要原因是人类行为所致。国际社会对这一问题的严重性逐渐引起重视,进行了漫长的谈判,由于各国利益难以平衡,应对气候变化的谈判进程在曲折中艰难前行,而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国际法和国内法都由此产生了变化。其次,通过分析我国环境法体系及应对气候变化的几部重要法律,发现我国环境法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存在的问题。之后通过,对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及印度尼西亚、埃及等发展中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立法进行介绍和总结,从中归纳出各国基于各自的国情现状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法律制度特点,结合我国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现状进行比较、汲取优点及创新、总结经验与教训。最后针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法律问题及对策进行深入讨论。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结合《巴黎协定》中所体现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发展趋势以及《应对气候变化(草案)》中所指向的气候变化法律价值取向,与我国现行的应对气候变化具体制度相结合,进而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探讨,呼吁建立完善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法律体系及制度体系,可以对我国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立法及环境法律制度设计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