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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首先考察了各国各地区有关限制竞争协议的定义及中国学者列此问题的研究现状,探讨了限制竞争协议的概念,得出限制竞争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个人之间的协议、协调行为以及企业协会的决议以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具有限制竞争的后果.其次,尽管根据不同的经济特征,限制竞争协议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但这些类别并不能与协议的违法性建立必然的联系.限制竞争协议并不必然的构成违法,判断一项限制竞争协议是否违法,必须考察四个要件.该文论述了违法性限制竞争协议必须同时满足的四大要件,即主体要件,即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行会;形式要件,即存在契约,协议,行业协会的决议,一致行为等共谋的表现形式.实质要件,即协议的目的或效果是反竞争的;效果要件,即协议足以影响市场功能.实质要件和效果要件的评价是判断一项协议是否违法的关键,就这一问题,文中考察了美国和欧共体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对如何判断协议违法给出了回答.再次,由于市场经济的复杂性,竞争的两面性,协议特征与其对市场效果的不一致性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优位于竞争的保护导致对违法性限制竞争协议的禁止中存在着豁兔.该文比较了美国、欧共体、德国的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制度,总结了豁免制度的发展趋势.最后,在上文的论述的基础上,基于中国当前市场中限制竞争协议的特点及相关法律规定,作者提出了中国反垄断法规范限制竞争协议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