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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是法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设置的一个配套限制性制度,其制度价值主要体现在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维护原股东对公司的合理期待,并利于防范股东退出风险,为其他股东取得控制权提供途径。我国《公司法》第72条对这一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该规定较为笼统,导致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在很多方面都极具争议,如该优先权的性质、行使方式、行使条件、行使范围、行使期限、行使的法律后果等等。其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及其行使效力问题属于这一制度的核心问题,而如何解决这两个核心问题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尚未达成共识。本文除引言和结论部分,分三章论述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及其行使效力问题:第一章介绍了理论界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及其行使效力问题的主要观点,总结分析了各学说的总体思想及其论证理由。就权利性质问题,理论界目前存在的学说主要有“形成权说”、“请求权说”、“期待权说”和“物权说”等,相对而言持“形成权说”观点的学者较多。关于该优先权行使的对外效力,理论界目前存在的学说主要包括“无效说”、“有效说”、“可撤销说”、“附法定生效条件说”和“效力待定说”等,相对较有影响力的是“有效说”和“可撤销说”。第二章分析了审判实践中法院如何看待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行使效力问题。通过对所筛选搜集的案例进行归类分析可以发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问题基本持回避态度,少有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表明其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该如何定性的看法。对于该优先权行使的效力问题,以上理论界各学说均可找到法院判决支持,相对而言,持“无效说”和“有效说”观点的法院较多。第三章在以上几章的基础上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问题进行理论重构。通过对各学说优劣势的分析探讨,从最符合立法目的、与现行法律规定最为契合、综合分析最为合理的角度,宜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界定为具有强制缔约性质的请求权,在该优先权行使的对外效力宜采“有效说”。同时为确保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能够有效落实,法律法规尚须一定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