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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现代社会历史的发展来看,理论是社会发展与变革的先导。在前现代社会迈向现代社会及后现代社会的过程中,理论特别是主体性哲学为新时代的到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理论支撑作用。现代法治是建立在主体性哲学基础之上的,纠纷解决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与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诉讼程序相依相随。主体性哲学以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的二元划分为前提,是一种从主体到客体的单向度认识模式,它过分强调竞争、独白、非平等、过错、对抗性、过去式思维,强调形式化的理性和既有秩序的恢复。无论是当事人主义模式还是职权主义模式,统统都是在程序主体对抗中展开,从而不经意间使刑事程序陷入困境。随着主体性哲学向主体间性哲学的发展转向,刑事诉讼程序也发生着一定的转型,日益体现着主体间性哲学的影响。刑事诉讼程序主体是一个与他者话语沟通的实践主体,主体间不再是主客二分的过去式对抗性思维下的认知关系,而是那种在话语的商谈沟通中自我与他者的沟通关系,也是复合主体在理解对象中获得共识的过程。西方的刑事诉讼程序就是这样一个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历时性的过程,即确立主体性,然后克服主体性的一些弊端,重建主体性走向主体间性。随着全球一体化、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形成,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存在着转型的需要。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轨迹,从几次修法可以隐约窥见,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发展逻辑。但是,缘于实质理性重于形式理性,以及“国家主义”高于“个人主义”、“实体正义”重于“程序正义”的传统惯性,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性在一面“张扬”,另一面又陷“形式化”的“半面妆”之像;同时,囿于“法律形式主义”重于“交往理性”,加之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交汇中规则意识薄弱与主体性意识交织、现代社会与后现代社会的交汇中主体性膨胀与不确定性碰撞,刑事诉讼主体间有对话、有协商合作,只是对话、协商合作在不畅通的语境中,异化为“交易”或“配合”。因此,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性虽有张扬但远未达成,主体间性虽有迹象但尚未延展。当前,我国刑事诉讼领域正在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各个刑事程序主体之关系格局势必要适时调整,我们要共时性地实现刑事诉讼程序主体性重塑及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双重使命。为此,在主体间性理论指导下,刑事诉讼程序主体是关系中的认识主体,以他主体的存在为前提,程序主体之间随着诉讼进程的展开呈现交互关系,且主体之间的利益呈现消长与平衡态势,这是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认识论基础;刑事诉讼程序以平等性、民主性、全面性、真实性为特征的主体间对话是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方法论基础;刑事诉讼活动反映的是程序主体间的交往关系,这是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存在论基础。在以上理论性基础生成后,可以重构我国刑事诉讼主体间话语系统,这个话语系统是要消解以权力为主导的控制性话语垄断以及在道德评价下的主宰性话语预设,走向以尊重为核心的平等式对话性话语方式;在“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下的形成主体性权利的救济增强化机制,强势权力到弱势再到强势的循环引导机制;以主体间“说与听”的角色转换,“权利与权力”的互为,促进主体间话语的共生。理论基础的支撑、话语系统的架构需要一个赖以实现的行动系统。在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主体间刑事诉讼程序抵制各种主体的“中心主义”,走在了主体“去中心化”的道路上,形成的是由法官主导的,由多交互主体协同参与的、平等对话的,多元融合,宽容相待的动态主体间刑事诉讼程序。主体间性刑事诉讼程序以“双锥体”的耦合关系谱展示,其中权力主体间形成以制约为基点的协同关系,控辩主体间形成以平等为基点的对话协作关系,审辩主体间形成以保障权利为基点的互动关系,被害人与他主体间形成以权衡为基点的交互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