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在群体性纠纷解决中功能定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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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经济快速发展,各类矛盾与纠纷日渐增多,若对其不加重视,矛盾长期积蓄后可能升级,由低烈度的纠纷演化为高烈度的群体性社会冲突,乃至造成更严重后果。而特别是在当前的农村场域,由于传统乡土社会逐步瓦解,土地、环境等现实问题较为突出,使得群体性纠纷风险不断上升。乡镇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在农村基层的派出机构,在基层纠纷解决中应扮演重要角色。但长期以来,乡镇司法所在解决群体性纠纷中的作用被低估。让司法所在农村场域的群体性纠纷解决中更好地发挥其功能,显得尤为重要。按照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所解决民间纠纷的途径主要有两点,一是参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对重大疑难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二是代表基层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实践中,司法所在面临群体性纠纷时,如何发挥职能,化解纠纷;怎样协调法律和乡土两种不同社会资源,以提升司法所在处理群体性纠纷中的作用,这是文章需要研究的问题。文章除导论和结论外,全文共分三章。第一章群体性纠纷压力和司法所变革。本章作为静态的制度梳理,论述了司法所在现今条件下所面临的各类压力及司法所在压力环境下自身所寻求到的解决方案。司法所在业务上所面临的最大压力来自维稳,而在农村场域下对维稳工作挑战最大的即为群体性纠纷。首先,本章对现阶段我国群体性纠纷所具备的特点,包括群体性纠纷的动因、参与主体与对象、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其次,本章阐述了司法所在面临群体性纠纷压力时,自身所能寻找到的解决途径,一是工作机制上的转变,通过部门合作与个案奖励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激发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二是定位上的转变,司法所在调解工作中逐渐由调解者转变为指导者,但在许多场合仍需要司法所人员独立参与调解;三是方式上的转变,司法所在调解方式的选择上更为灵活,实现了开庭式调解和下乡式调解的结合。最后,从司法所自身特点出发,分析了司法所的“相对柔性”、乡土资源、沟通渠道几大优势。第一司法所的“相对柔性”是针对于派出所、党政机关等单位而言的。司法所具有政法系统相应的一些特点,但同时司法所较之公安派出所、党政机关等带给民众的强势感观偏小,在这样的环境中,有利于涉事双方以更为平和放松的方式对争议问题进行解决,这便是司法所“柔性”之所在。第二、司法所参与纠调工作是对司法制度的有力补强。司法所可以作为政府与民众沟通的渠道,民众的诉求可以通过司法所直接表达到政府,而司法所也可以直接对民众进行政策宣传,传达政府的态度,从而减少群体性纠纷的风险。第三、司法所的乡土资源,包含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从主观上讲,司法所成员大部分都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生活环境的浸泡使得其在调解工作中所采取的评判标准与调解策略不自觉地偏向于民间法;从客观方面分析,现今的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农村社会中乡土观念与民间习惯力量依然强大。在这两方面作用下,司法所的乡土资源无疑在司法所针对乡村社会,特别是在普遍的乡村生活中的纠纷解决,拥有独特的优势。第二章群体性纠纷中司法所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运行——个案分析。本章作为动态的制度运行分析,通过案例列举与实证分析,对群体性纠纷中司法所各阶段介入与所起到的作用进行了说明。出于对此问题的兴趣,笔者从.乡镇司法所在处理群体性纠纷时的行为模式、路径选择、角色定位等几个侧面入手,对A县的J司法所和P市的Y司法所进行了采访,了解到现阶段乡镇司法所的普遍行为模式,对乡镇司法所在针对群体性纠纷的不同阶段时的几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通过案例可以看出,群体性纠纷按照时间段可以分为酝酿期、爆发期、平复期。而在不同时期群体性纠纷呈现不同态势,司法所的介入也需采取不同策略。在酝酿期,首先,司法所具备的“乡土优势”,使得司法所拥有较为广泛的乡土资源。司法所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在社群中的人际关系,与本次矛盾激化的主要人员进行沟通。在群众接受的同时,打开沟通与化解矛盾的途径。其次,在情况比较复杂,处理不慎容易引发大规模纠纷之时,谈话需要有一定的技巧,而司法所在现场处理中的技巧就是寻找到一个比较合适的突破口。在群众情绪尚未过激时,发挥平息事态、解决矛盾的功能。再次,从客观方面来讲,作为农村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直接处于农村场域中,在群体性纠纷酝酿之时可以迅速地代表政府赶赴现场,解决矛盾。在爆发期,司法所强制性较弱的特点使其在面对激烈的群体性纠纷现场时缺乏直接控制局面的能力。但相对于与群体直接对抗,利用群众对司法所政府机关身份的认知以及司法所本身较为平和的工作方式,可以产生同样的正面效果。司法所应该利用其法律专业性,对于群体性纠纷中表达出的具体问题,运用符合法律规范的程序性手段,对群众诉求进行回应。司法所同时可以利用其法律宣讲单位的经验优势,在现场构建与愿意对话的群众的沟通平台。通过稳定部分群众,控制群体性纠纷的蔓延。在平复期,矛盾虽然暂时得到控制,但并未全部消除,同时也会产生由群体性纠纷过程中的行为而引发的新矛盾。司法所要发挥出其作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优势,对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等进行认真梳理研究,总结针对农村地区的一系列制度,结合当地特点认真寻找合适的宣传方式以利于群众的接受。同时,在处理矛盾时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对于一些可以使用法律手段进行保存固定的事实运用书面化、法律化的方式加以留存。再者是发挥出沟通渠道的功能,作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具备相对柔性与较为广泛的乡土资源,可以成为群众意见反馈的平台。通过法律手段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解决,同时疑难问题上报政府,形成政府与群众的沟通渠道。第三章司法所在群体性纠纷解决中功能完善。本文前两章通过静态制度梳理与动态运行分析,将群体性纠纷解决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投射于静态制度上,对制度建设提出了要求。本章便是在前两章基础上,对司法所在群体性纠纷中的纠纷解决角色进行定位,通过定位,对加强司法所群体性纠纷解决作用和组织架构革新提出了建议。司法所在群体性纠纷中按照阶段的不同承担不同的角色,首先在酝酿期,司法所扮演突发事件的控制者角色,避免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其次在爆发期,扮演辅助者角色,为党政机关提供现场解决途径,再次在平复期,扮演矛盾的化解者角色,对表现与潜藏矛盾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提出完善的解决方案。在此基础上,应根据司法所的角色定位对其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强化。主要体现在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针对群体性纠纷多发地区和人群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收集机制。拓宽信息采集渠道,加快信息反馈速度,增强时效性,同时还应注意甄别信息的真伪,力求准确,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的矛盾提前预警;加强基层纠纷解决机制,应当达到广泛、深入、全面的要求。将基层调解力量配置在司法所管辖区域内广泛覆盖。对于基层纠纷的调解,应不仅仅局限于表面矛盾的消除,调解机构在分析这个事件时,还应对事件背景、双方当事人可能隐瞒或者未意识到的深层次矛盾,采取适当方式向当事人指出,并共同解决。化解矛盾时,应注意到这个矛盾对周边影响或牵连的社会问题,对于该矛盾引发的连锁反应应有所准备,及早控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加强“调诉对接”,对需要民事裁判书的集中上报司法局,由司法局统一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使得群众对调解结果放心,增强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为保证司法所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运行,应实现司法所的组织架构革新。主要体现在建所模式、人员、经费保障等方面,突出结构合理、人员充足、保障有力。本文希望通过对群体性纠纷与司法所各自特点与在实践中的联系进行梳理,为司法所参与群体性纠纷解决找到一个合理的途径,为化解社会矛盾,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参照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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