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转型期经济主体的制度外行为研究——以安全生产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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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伴随中国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不断改革和转型,中国经济实现并维持了长达30多年的长期高速增长,但是也伴随着大量经济和社会问题的产生。这些问题中有些是经济增长的必然代价,譬如环境压力和资源压力不断加大等,带有国际共同特征,符合人类历史发展的共有规律。而有些问题则具有中国特有的表现形式,譬如:安全生产问题不断发生、各级政府频繁干预经济活动等等。本文认为对这些问题现有的经济理论还没有给予充分的解释和说明。本文研究的目的,是以安全生产问题为主要案例,从中国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特有问题中,归纳出微观行为主体的制度外行为这一概念,并用其解释在伴随中国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产生大量经济和社会问题的制度原因。  本文使用制度结构——行为主体——行为空间——行为方式——行为结果递推的研究方法,将中国的各级政府、政府官员和微观经济活动中的企业纳入主要的研究对象,分析他们面临的制度结构,以及在这样的制度结构中,他们的行为目标、激励方式以及行为空间如何决定了他们的行为结果,和这些行为结果产生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本文通过对中国转型期主要微观行为主体行为的研究,试图达到对这时期在中国出现的社会和经济问题进行制度解释的目标。  本文通过对中国政治制度结构和财政制度结构的分析,认为中国的政府结构存在着的中央集权特征的各级行政首长的任命制、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财政分权制是中国特有的制度模式。这三种制度安排是中央政府为解决对地方政府的行政控制和实现地方政府行政效率两难问题而选择的结果。  本文认为,长期以来,追求经济增长和探索保持经济增长的制度模式,构成中国中央最高决策者的两大主要目标。两者的不同是,中央最高决策者的制度选择的目标是为了实现经济增长的目标。所以,在具体的制度选择上,中央的最高决策者总是以经济增长作为选择制度目标的标准。这也造成了在制度目标选择上经常变化和具有适应性的特征。所以,从中央决策者的目标模式可以看到,中央决策者对经济增长和制度发现具有强烈的需求倾向。  改革开放前,中央决策者几乎是通过自己制定的各项计划和政策来实现这两个目标,各级政府和官员乃至企业都只是执行中央计划的被动的命令执行者,所以,中央扮演的是制度供给者和增长供给者的角色,地方政府和企业等微观行为主体只是制度和增长的接受者。微观行为主体缺乏经济效率激励而导致的整体制度缺乏效率是必然的结果。  通过对中国改革或者制度转型启动的研究,本文认为,中国制度转型的模式不同于其他国家。中国的改革或者制度转型是从中央决策者允许各级政府和微观行为主体可以从事制度外行为开始的。在以后进一步的改革和制度转型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和其他微观行为主体的利益目标得到进一步强化。在这种独特的制度模式和制度转型模式下,地方各级政府和各级官员形成了具有独立自身目标的经济行为主体。  在各级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成为具有独立自身目标的经济行为主体时,在干部任命制下产生的晋升竞赛、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财政分权三大制度安排下,同时又由于制度转型过程中对其行为约束的制度不健全,制度边界模糊引起的对其行为空间边界缺乏有效约束的条件下,地方政府的行为激励使其主动承担起制度创新的供给者和经济增长的供给者的角色。这种政治制度和财政制度的变迁,使中央政府转化成为制度创新和经济增长的需求者。中央政府在给予地方政府制度创新和经济增长行为激励的同时,又是一个垄断的需求者。这造成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供给竞争,加之目标责任制又将中央的需求目标层层放大。  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供给激励和经济增长供给激励,给中国的转型造成了三方面的结果:一是在制度层面,中国在转型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不断出现新的制度安排。但是,很多所谓的制度创新仅仅是为了显示政绩的需要为创新而创新,造成中国各级政府出现制度供给过度的情况。由于地方政府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提供的制度创新,所以,中央决策者在选择制度过程中总是发现有效制度供给不足。  第二方面的结果是中国经济长期保持高速增长。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于地方政府和各级官员的利益激励机制。这种动力既来源于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对晋升目标的竞争,也来源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可控财政资金最大化的追求,当这两方面的目标通过干部目标责任制得到了从上到下的层层传导和层层放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官员承担了中央决策者的目标向微观行为主体传导的角色。地方政府实现经济增长的方式和途径是与企业形成利益捆绑和对企业的选择。对有利于实现经济增长和增加其财政收入的企业,地方政府通过各种途径予以吸引和保护。这种保护既包括制度内的方式也包括制度外的方式。所以,追求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目标的地方政府在对企业的保护中,地方政府具有实施制度外行为的强烈动机。相反,对那些与本地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没有直接相关性的企业,地方政府则具有通过乱收费、乱摊派等增加政府可控资金的制度外行为,进行剥夺的激励。  第三个方面的结果就是造成大量制度外行为的产生。地方政府与企业建立的有选择的利益捆绑,导致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的制度外行为传导给企业,造成政府保护型的企业的制度外行为和政府抑制型的企业的制度外行为。企业的道德低下和社会责任感不强,并不是中国在转型期企业的制度外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各级政府及其官员与企业的利益捆绑产生的制度外行为是中国在转型期很多安全生产问题的主要特征,其原因在于干部晋升竞赛、目标责任制和财政分权这三项基础性的制度设计。  最后,本文尝试性地将行为主体的制度外行为加入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框架之中,说明制度外行为是制度变迁的微观动力。  本文认为,中国转型期出现的大量制度外行为的根源与我国现行的基础制度安排有关,是各类行为主体在既定的基础制度安排下,追求自身目标最大化的行为选择,和在既定基础制度下形成的相互关系中进行博弈,而产生的必然结果。简言之,在转型过程中形成的基础制度既产生了中国制度转型和经济增长的动力,也产生了大量的制度外行为,或者说,在转型期产生的大量制度外行为是中国特色的经济增长方式造成的社会成本。  从现实角度讲,本研究力图解释中国转型期出现的大量制度外行为的原因。从理论角度讲,本文试图以中国的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制度外行为为例,为制度变迁理论中制度变迁的微观动力提供一个新的解释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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