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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财产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有形财产已不能涵盖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内容。家务劳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积累的重要基础,其自身独特的价值日益受到重视,离婚时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考虑配偶一方的家务劳动对夫妻共有财产的贡献。家务劳动无论从经济价值,社会价值、还是家庭生活,都有着不可替代作用,这也为家务劳动补偿合理性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从不当得利返还理论到婚姻利益的投资和回报理论,都为家务补偿提供了合理的法理依据。家务补偿制度作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与其他救济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彼此之间相互交叉又相互各异,内容与使命不同,彼此不可替代。本文认为:虽然家务劳动在立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认可,但仅只是在立法层面,并没有直接明确其财产价值。在宋某与官某的离婚纠纷中,虽然肯定了官某在家庭中付出了较多家务劳动,法院依然没有对官某做出家务补偿判决,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予以驳回,这种判决结果不是个例,而是近20年来国内劳动补偿司法适用的一个缩影。通过三次调研分析发现:尽管要求家务赔偿的主体少,但家务补偿制度仍未充分适用;即使得到家务劳动补偿救济,救济金额也是杯水车薪;女性权益维护意识日益加强,提出家务劳动补偿请求的女性主体越来越多。中国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传统国家,对于传统的“男外女内”观念和主流价值观仍有很大的市场。此外,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本身在设计上也存在问题,所以才会“低适用、低救济、低功效”,甚至基本处于搁置的状态。结合域外发达国家相关的家务劳动补偿立法和我国社会具体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首先,应该贯彻社会性别制度下男女实质平等、坚持保护夫妻中相对弱势方的合法权益和贯彻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共同承担保护弱势群体三个基本原则,补充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适用;其次,结合2019年《民法典》(草案),在民法典中对提出请求时间、补偿适用范围和条件、补偿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最后,为保障劳动补偿费用落地执行,建立一套完整的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