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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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结构加快升级,相伴生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现象也逐年增多,特别是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侵权案件层出不穷。传统的“诉的利益”理论由于对当事人主体的限制使得消费者公共利益保护制度缺位,现实中单个消费者出于诉讼成本考虑,个人往往不愿意提起诉讼或无具体的受害人起诉,致使违法行为实施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和追究。因此,建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使众多受害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在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但仅有一条是对诉讼原告人资格的规定。其后,围绕着加快健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目标,一系列举措纷纷推出,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实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试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改民诉法确立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职责等。到目前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架构已初具轮廓。虽然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初步确立,但对比国外成熟立法经验,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还有很多需要完善之处。为此,笔者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概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请求权类型及证据问题等六个部分进行了论述。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概述中,阐释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功能和意义及法理基础,从而导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性质是法定诉讼担当人的诉讼。在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及消费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部分,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为依托进行了论述,揭示了消费公益、私益诉讼间存在的联系和区别;通过对我国目前受案范围法律规定的分析发现,最高人民法院所规定的四种类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皆属禁令请求,仍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消费损害赔偿这一权利救济重器牵涉面较多,法律未规定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对此尚需完善。随后,又指出几种不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调整的案件类型。在对原告资格的论述部分,主要采用了比较法,在发掘国外消费公益诉讼对原告资格的规定后,将我国对原告资格的规定与之比较即看到了差距与欠缺。但这种差距与欠缺是符合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的,只要用足用好既有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制度,也是可以实现立法目的的。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权类型部分,通过对国外主要的四类请求权类型的考察及对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权类型的分析,笔者对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设立损害赔偿请求权提出了一些建议,提出是否可以采取有区别的分类方法,将不具有个体差异的消费公益类侵权案件赋予赔偿请求权,对于存在个体差异类的群体诉讼案件则通过私益诉讼解决。最后是关于证据规定,目前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此的规定几乎是空白。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诉讼制度,应该考虑对既有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作出相应调整,以满足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需要。基于此,文中探讨了一些证据制度如:举证责任分配、证据保全、鉴定和证据开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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