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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继承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并且我国在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方面均体现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内涵。也是对“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反思,同时还指导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司法活动。由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穿于我国刑法的方方面面,因此,其应为基本的刑事政策。从2006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来,该政策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较大反响。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出了适当的解释,使得刑事政策的内涵增添了权威性,并为理论界的学术研究指明了方向,而且理论界的研究的深度和宽度也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了正确的理解。对于死刑存废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止过,根据国际上的刑罚发展趋势,死刑终将被废除。由于死刑的残忍性和不可逆性,使得死刑一直饱受争议。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犯罪形势较为严重,并不适宜在当前废除死刑。但是,可以在个案中严格限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当前对于死刑政策的态度。限制适用死刑需要有依据,不能仅凭法官的自由裁量,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恰好提供了依据。通过对宽严相济中“宽”的一面的主张,能不判处死刑就不判处死刑。从而实现对死刑适用的限制。宽严相济作为刑事政策,由于其本身所固有的宏观性和抽象性,使得在具体适用的时候缺乏可操作性,由于没有具体的细化标准,各人基于不同的理解,对结果产生争议。因此,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与地位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立足于现实,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历史渊源、提出背景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考察,并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和定位进行了详尽的解读,此外,以具体案件为例,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死刑中的适用进行了深刻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