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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债二元体系的形成有其历史发展路径,从“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到对人权与对物权的划分,再到依对象标准、效力标准划分物权与债权,最后到《德国民法典》的颁布以成文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物权债权的二元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主要在于支配权与请求权、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除此之外,两者也还存在其他方面的区别。权利作为法律的基本元素,是人们认识社会现实的重要工具。长期以来,物权、债权二元体系无疑可以较好地实现对社会现象进行涵摄的规范功能。但是,随着社会的变迁,社会结构更趋复杂,物、债二元体系遭遇了“物权债权化”、“债权物权化”等内部挑战,也因财产客体范围的扩大受到了外部挑战。物权、债权二元体系难免左支右绌,亟待改进与完善。对此,学者提出许多不同观点,有放弃二元体系、改采英美法财产制度的相对激进观点;也有认为该二元体系有高度包容抽象性,“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皆能在该体系中找到定位的相对温和观点;同时还有坚持该二元体系,破除僵化思维,提出改善性方案的主张。笔者的基本思路为:应当保留物权、债权二元划分的基本格局,通过对二元体系或具体权利的解构,可使“中间现象”、“新型权利”都得到相应的解释。在该种思路的指导下,以信托受益权、虚拟财产权为例,分析应如何具体应用该种思维方法,解释某些中间型权利,以使它们能在该体系中找到应有定位;同时以配偶权为例,尝试着将该种思维方法转换为绝对权、相对权,并应用到对亲权的分析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