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互惠原则作为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制度中的重要条件之一,在国际私法中起着重要作用。一项生效的跨国判决是否能够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因为这既关系到涉外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对一国的司法主权独立有着直接影响。目前,我国对于互惠原则在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中的适用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在以往的实践中,我国一直以缺乏互惠关系为由,对未签订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法院所作的判决予以拒绝。我国在2013年首次基于事实互惠的理由,对德国的民商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此后,我国法院又以相同的理由承认和执行了美国、新加坡、韩国等国家的民商事判决,与这些国家的司法协助取得了新的进展。在新形势下,我国应该以更加主动的态度应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从而促进国家间的民商事交往。本文采用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等方法,对国际社会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中互惠原则的立法和实践进行阐述。在结合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新情况的基础上,对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的互惠原则进行深入分析,对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中适用互惠原则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在借鉴国际社会相关做法的基础上,进而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对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互惠原则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从历史的角度剖析互惠原则在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制度中的发展变化,指出目前国际社会倾向于对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的互惠原则做宽松解释的发展趋势。第二章对各国有关互惠原则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的立法和实践进行探讨。各国在是否适用互惠原则的问题上,有完全互惠、不完全互惠和放弃互惠三种不同做法;对于各国在认定互惠的标准上,也分为事实互惠、法律互惠以及推定互惠三种模式。第三章从立法和实践对我国现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中的互惠原则进行分析,指出目前由于立法上的模糊不清,导致实践中我国对互惠关系的认定采取较为保守的立场,不利于国际民商事交往。并在分析不足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