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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逐步放宽了对国外视听作品进口量的限制,大量境外视听作品涌入国内。根据《电影管理条例》,我国对视听作品实行许可审查制度,未经审批的视听作品不得进行进口、放映、传播,但由于审批程序的复杂性和耗时性,其中出现了许多未经审批的境外视听作品进入国内传播的现象,又由于我国法律对此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引发了一些诸如中凯公司起诉腾讯、春秋网吧等未经审批的境外视听作品类著作权纠纷案件。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由于对模糊的法律理解不同,故在判决中时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本文从案例和法院的实际处理情况出发,对未经审批的境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进行探讨。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详述了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木年华网吧著作权纠纷案(简称“中凯公司诉水木年华网吧案”)的基本案情,通过一个案件的三种审判结果,本文从中总结出本案的两个争议点即:第一,未经审批的境外视听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是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是否需要对未经审批的境外视听作品进行赔偿,该如何赔偿。本文以此争议点展开探讨。第二个部分从未经审批的境外视听作品的概念出发,分析了未经审批的境外视听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及其性质。同时,本文根据未经审批的境外视听作品的内容性质和审批阶段将其分为了程序违法的境外视听作品和内容违法的境外视听作品,并在分类的基础上探讨了《著作权法》与行政法在不同类的未经审批的境外视听作品上的冲突,得出了作品的著作权自其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享有,不以行政审批为成立要件的结论,行政审批仅仅是对内容违法的境外视听作品的出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限制,著作权人虽不能自主行使出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但可以阻止他人对其作品的行使。第三部分通过介绍了未经审批的境外视听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在实践中的具体处理方式的差异,引出了本文探讨的重点问题即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然后根据赔偿和不赔偿的观点展开分析,得出内容违法的作品不支持赔偿,程序违法的作品支持赔偿的结论,并通过法律位阶思维、公共利益思维、公平正义思维、利益平衡思维对其进行论证。同时,参考德国和美国的裁判方法和法律规定,支持内容违法的境外视听作品只享有消极的著作权,不支持损害赔偿的观点。最后在支持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计算方法和适用的标准包括判定的主体、判定的标准、参考的因素方面进行论述,并总结了内容违法和程序违法的境外视听作品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差异。第四部分总结了法院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法院在作品内容的合法性是显而易见并且能够以大众的眼光进行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审查作品的合法性,其余情况需要将作品转交专门的行政部门进行判断,再根据行政部门的审查结果进行判案。同时,根据未经审批的境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立法、建立临时性保护和救济措施、电影分级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