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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J.M阿姆斯特朗与P.C赖纳在《美国海洋管理》一书中提出海洋综合管理一词,美国1972年颁布的《海岸带管理法》是世界范围内涉海法律中首次出现海洋综合管理一词,海洋综合管理便由此在世界范围内拉开了序幕。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海洋逐步进入国人的视野,国民海洋意识逐步提升,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也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1979年8月,国家海洋局、国家水产总局、国家科委等五个部门联合向国务院提交了一份《关于开展全国海岸带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的请示》,随即在浙江温州开展了海岸带综合调查试点。国务院在批复报告中首次使用海岸带综合管理一词,并提出制定我国的海岸带管理法,由此开启了我国海洋综合管理的历程。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海洋强国战略,报告同时还指出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联合国大会每年都会向世界各国倡导建立海洋综合管理制度以应对日益复杂的海洋局势。在国际海洋开发的潮流下,世界各国纷纷建立起本国的海洋综合管理制度,制定并完善本国的相关涉海法律法规。随着我国坚持“以海兴国”、建立“海洋强国”战略的提出,我国海洋综合管理制度的完善工作也就提上了日程。但我国海洋综合管理起步较晚,相关法律及制度还相对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海洋基本法的缺失,配套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执法主体的混乱等问题。基于此,在建设海洋强国的当下,实施海洋综合管理需要从立法、执法等方面加以完善。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海洋综合管理在法理学、行政法学、国际法学三个方面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重点介绍美国、韩国、澳大利亚三国在海洋综合管理中的立法、执法、协调机构的设置情况,同时也分析了三个国家所采取的三种不同海洋立法模式。第三部分在以上论述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海洋综合管理存在立法不健全、执法不统一、协调机构设置不完善等问题,同时阐述了加强我国海洋立法工作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在总结以上内容的前提下,借鉴域外经验,从完善立法、统一执法、健全协调机构等方面提出我国海洋综合管理的法律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