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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下文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颁布实施,该法第17条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作了明确的规定1,被人们称为“常回家看看”条款。“常回家看看”入法,体现了法的指引价值,是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完善;但是该条款也只是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模糊规定,其内涵、外延如何解读、条款如何执行等等引发人们的广泛争议。本文以实例为立足点,通过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常回家看看”条款概念、表现形式等方面的剖析,在介绍国外相关做法的基础上,拟就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常回家看看”条款存在的缺憾进行探讨,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以期引玉之效。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约21000字。引言。本部分主要阐释本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介绍该选题的研究概况;介绍本文的写作特色等。第一部分:据以研究的案例。本部分主要简单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案件争议焦点等相关内容。第二部分:“常回家看看”条款之理论考量。本部分主要从“常回家看看”条款的界定、立法意义等理论性问题进行探讨,第三部分:国外“常回家看看”实现途径及评析。本部分主要包括对国外典型国家关于“常回家看看”的做法与实现途径进行介绍及评析,从实践中总结经验。第四部分:我国“常回家看看”立法之完善。本部分主要是对“常回家看看”条款的理解与完善的具体探讨,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关于“常回家看看”立法现状。本部分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中涉及“常回家看看”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分析;二是通过上述分析进而对我国“常回家看看”条款面临的难处进行总结;三是对“常回家看看”条款之完善。本部分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主要通过对“常回家看看”概念界定、操作、诉讼、执行等问题的分析而对“常回家看看”条款实现之路提出建议,以期完善我国“常回家看看”条款关于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相关内容,亦有利于司法实践。第五部分结语。本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对于案例所涉及的案件性质作出认定,对于“常回家看看”条款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总结。